关于印发《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贝棋牌
索引号: | 011459992/2020-96862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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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民政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恩施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教发〔2020〕4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9月1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办、残联,州直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精神,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退役军人局、州扶贫办、州残联制定了《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民政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恩施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恩施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9月17日
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分配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幼儿园),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组织工作,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各级技工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提供确认建档立卡、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对象名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认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需要资助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残联负责提供确认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名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确认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名册;财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和资金落实。
第七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校长(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主要包括:
1.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具体包括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四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的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主要指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且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子女,是指遭受干旱、洪涝、飓风、寒潮、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鼠害、公共卫生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重大损失的家庭子女;
5.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子女,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获各类补助救助等补偿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或者家庭成员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家庭子女;
6.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子女,是指父母亡故、离异、失踪、服刑、伤残等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7.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我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规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具体参照当地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执行。
第九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类中的1、2、3、7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一)恩施州户籍在州直相关学校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州教育局、州人社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提交给州扶贫办、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局、州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分别反馈给州教育局、州人社局。9月30日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确认表》。
(二)恩施州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县市教育局、人社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提交给县市扶贫办、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分别反馈给县市教育局、人社局。9月30日前,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确认表》。
(三)恩施州户籍且在州内跨县市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州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恩施州户籍在州内跨县市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四)恩施州外户籍在恩施州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恩施州外户籍在恩施州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中的4、5、6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比对、家访(家访成员应当不少于2人)、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进行认定,由学校老师填写《恩施州“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简称《记录表》,详见附件3)。对“三类”人员(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及其家属)子女申请资助的,学校除采取家访外,还应向“三类”人员所在单位信函索证,详实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经信息比对确认第八条的一至六类、第七类中的1、2、3、7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对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已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记录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各级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动态调整后的最新信息应及时告知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
第十八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教育、人社、财政、民政、人社、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要统筹做好州内跨县市就读学生认定综合协调工作,对州外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州、县(市)、校(园)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各县市对学生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州对各县市及州直相关学校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健全资助育人机制。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在申请资助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若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家庭经济信息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退役军人局、州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秋季学期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局关于印发<恩施州教育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教发〔2019〕5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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