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金贝棋牌
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和《中共恩施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恩州农领〔2021〕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幼儿园),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组织工作,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全州各级技工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确认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风险未消除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名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认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册;残联负责提供确认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名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确认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名册;财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筹集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校长(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幼儿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主要包括:
1.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且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主要指残联部门认定的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且属于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4.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家庭的经济能力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为认定标准。
第九条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类中的第1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一)恩施州户籍在州直相关学校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州教育局、州人社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提交给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分别反馈至州教育局、州人社局。9月30日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至相关学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确认表》。
(二)恩施州户籍在户籍所在县市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县市教育局、人社局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提交给县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分别反馈至县市教育局、人社局。9月30日前,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至相关学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确认表》。
(三)恩施州户籍在州内跨县市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州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恩施州户籍在州内跨县市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四)恩施州外户籍在恩施州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技工学校恩施州外户籍在恩施州就读的学生按原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中第2、3、4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部门数据比对、家访(家访成员应当不少于2人)、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进行综合评审认定,由学校老师填写《恩施州“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简称《记录表》,详见附件3)。对“三类”人员(领导干部、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及其家属)子女申请资助的,学校除采取家访外,还应向“三类”人员所在单位信函索证,详实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经信息比对确认第八条的一至六类、第七类中的第1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第七类中的第2、3、4项,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对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已确认的学生(第八条的一至六类和第七类中的第1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七类中的第2、3、4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部门数据比对、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记录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各级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动态调整后的最新信息应及时告知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
第十八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教育、人社、财政、民政、人社、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应对州内跨县市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综合统筹协调工作,并为恩施州户籍在州外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二十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州、县(市)、校(园)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分部门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各县市对学生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州对各县市及州直相关学校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健全资助育人机制。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在申请资助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若发现学生或监护人故意提供虚假家庭经济信息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乡村振兴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秋季学期施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省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州教育局 州财政局 州民政局 州人社局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扶贫办、州残联关于印发<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恩施州教发〔2020〕4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
2.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3.恩施州“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样表)
附件1
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
学校(盖章): 年级: 班级: 专业:
学生 本人 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户口 : 城镇□ 农村□ | |||||||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 2.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 3.特困供养学生□ | |||||||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5.烈士子女 □ | 6.残疾学生 □ | |||||||
7.1 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子女□风险未消除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 | |||||||||
父母 或 监护人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职业 | ||||
个人 确认 | 确认内容: 1.已对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知晓 □ 2.表中填写信息真实无误 □ 3.是否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愿意 □ ; 放弃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六类,第七类第1项学生。
2.学校、年级、班级、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附件2
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盖章): 年级: 班级: 专业: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 号 码 | 家庭 人口 | 手机号码 | ||||||||||
7.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 ||||||||||||
7.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 | ||||||||||||
7.4 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家庭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监护人姓名 | 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 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 经济 状况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监护人)签字 |
注:1.本表用于《恩施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中的2、3、4项学生 。
2.学校、年级、班级、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且不属于本细则第九条中的任何一条,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3
恩施州“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样表)
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家访 时间 | 年 月 日 | 家访地址 | 家访人员 | ||||||
学生 姓名 | 身份 证号 | 学段 (年级) | 班级 | ||||||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
家庭经济困难详细情况 | |||||||||
家长 签字 | 联系电话 |